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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现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十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此提醒旅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旅游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拨打当地市长服务热线电话12345或通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进行举报监督。
案例1.礼品比团费高,中山查处不合理低价“一日游”
2021年4月2日,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市五桂山某某蒙古民族旅游村检查,发现中山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前来旅游,收取每个旅游者的团费25元,赠送每人一只重约2.5斤的活鸡作为礼品。经查,2021年3月11日、3月22日,飞某国旅分别以每人收取10元或40元不等的旅游费用,组织旅游者参加“中山一天游”和“中山佛山两日游”的旅游团,行程包括3至4家购物场所和1个免费景点。其收取的旅游费用已包含交通费、餐费、导游费、保险费、礼品等的费用,价格远远低于其正常的经营支出成本。在旅游行程中,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飞某国旅将旅游者带到购物场所消费,购物场所按照到场的旅游者人数给予飞某国旅每人3元至60元不等的“人头费”,并按照旅游者购物总额10%至30%不等的比例给予飞某国旅回扣。飞某国旅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组织旅游团,通过收受购物场所给予的“人头费”和回扣获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9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清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以保健品推广招徕旅游者,佛山查处某健康科技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7月14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佛山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印制和派发含有线路名称、团费、景点、交通安排、餐饮安排等内容的宣传单张,以保健品推广招徕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后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安排具体旅游行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50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王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户外俱乐部组织旅游团,梅州查处某活动策划公司
2021年11月4日,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梅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了线索排查,执法人员发现微信公众号“某户外俱乐部”的消息页含有旅游线路信息产品介绍。经调查,该公众号所属梅州市某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具体组织实施了[向野:铜鼓峰]出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宋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购买奶粉送免费旅游吸引老年人会员,韶关查处某商行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3月,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该市浈江区的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负责人以购买奶粉送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老年人会员,进而开展旅游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该商行出具的收据、旅游客户申请表等资料。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旅游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69.45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免费旅游诱骗老年人参加购物团,东莞查处两名组织者
东莞市叶某、钟某2人以参加全国广场舞比赛兼旅游的名义,组织百余名广场舞爱好者参加“厦门演出4天3晚旅游团”,该旅游团出行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至3月21日,全程零团费。该团由叶某、钟某二人组织招徕本地广场舞爱好者参团,其中叶某组织招徕了80人、钟某组织招徕了35人。钟某通过联系外市某旅行社策划具体线路、往来车辆、“比赛”场地、景点和指定购物点等行程相关事宜。游客到达厦门市后,由当地某旅行社承接在厦门的食、宿、行及导游陪同等地接服务。期间,安排游客进入了乳胶产品店、南京同仁堂药店、厨具店、丝绸床上用品店及漳州市玉器店等多个购物点,多名参团人员在购物点被导游及购物点工作人员诱导购物,消费金额上万元,并引发了游客投诉。通过组织此次“厦门演出4天3晚旅游团”活动,叶某非法获利11050元,钟某非法获利10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叶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5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钟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并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低价诱骗老年人参加购物团,汕尾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严格查处无证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2021年11月7日,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交通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汕尾市境内的某高速路出口对驶离高速公路的一辆从广西桂林返回汕尾的旅游大巴进行突击检查,该旅游大巴车共载有游客45名。经进一步核查得知,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魏某通过微信“健康快乐群”以188元的低价招徕旅游者参加“桂林四天游”旅行团。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被查处,在调查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且主动联系在旅游行程中购物的部分消费者退还购物钱款,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魏某改正违法行为,对魏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84元,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利用老年人协会诱骗老年人参团,肇庆查处当事人谢某
2021年5月15日,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辖区内旅游大巴开展例行检查,现场检查到2台旅游大巴的旅行团,旅行团的带队人员谢某自称是肇庆市老年人某游协会的会长,负责该次名称为“江西四天游”旅游活动的招徕游客、代收团费等事项。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通过协会平台、微信群等渠道发布旅游信息,并实施了招徕、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微信招徕亲子游,广州查处某商旅服务公司
2021年5月10日,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市民举报广州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商旅服务公司所属的“某亲子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涉及详细的旅游行程介绍、报名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旅游线路招徕及经营信息。后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谭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利用老年团体诱骗老人参团,深圳查处当事人倪某龙
2021年3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上级转办的投诉件,投诉人反映在赴广西的旅行团中,组织者存在骗取团客钱财的不法行为,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执法人员按照程序对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倪某龙及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倪某龙承认了自己利用认识多个老年活动团体的优势,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广西北海的旅行团,实际组织出团的为珠海市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福建厦门的旅行团,组织者为某遇旅行社(厦门)有限公司。倪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倪某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野马旅行社”扰乱市场,深圳查处某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根据上级部门线索,2021年1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意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谭某峰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收集证据,确认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深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相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4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某峰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